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专家评: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同时实施多种拐卖行为的,也只构成一个完整的罪名,不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本罪。但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孩子,可见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并不构成此罪,但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将亲生的子女、拣到的儿童当成商品出卖,同样构成本罪。注意,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构成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但出卖的目的不等于营利的目的。实力控制了被害人本罪就已经既遂,并不要求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的目的,只要拐到手,就已经既遂,而不是卖出去才既遂。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加重处罚,不再定强奸罪。当然,如果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加重处罚,不再单独定非法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指的是拐卖行为本身过失造成伤亡,要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的。如果不是处于拐卖的目的,而是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则可能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本罪并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加重处罚,不再单独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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