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发布日期:2012-05-16    作者:110网律师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58条也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无效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适用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