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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2003年11月2日,L工贸有限公司与祁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祁某代销L工贸有限公司O牌打印纸,该协议从2003年11月2日开始履行至2004年11月2日终止,在双方履行该协议期间,L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8日在祁某处收取价值15000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出具收条一张,注明凭此条冲抵货款。
L工贸有限公司与祁某于2005年7月11日又签订代销协议,约定:祁某为L工贸有限公司O牌复印纸、打印纸及I牌复印纸总经销;祁某订货需先预付货款,且累计欠款不能高于30000元,L工贸有限公司接到祁某电汇后五日内发货,所剩余款祁某须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签订当日,祁某即从L工贸有限公司处领取价值68000元的货物,并于同日支付货款38000元,余款30000元出具欠条,并注明以银行汇票为准,汇款到L工贸有限公司帐面后该欠条作废。后该款祁某并未依照约定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清。L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祁某给付欠款30000元并赔偿损失。
祁某辨称以IBM笔记本电脑冲抵货款15000元后只欠15000元。
本人在该案中担任L工贸有限公司的律师。
法理解析
双方之间的代销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祁某在收取货物后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祁某主张应冲抵货款15000元,因收取电脑在出具欠条之前,且祁某也无证据证实,在未冲抵电脑款的情形下其已将出具欠条前的货款全部结清,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祁某给付货款30000元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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