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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推进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群众工作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社会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领导社会管理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同做好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管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大有可为。

  人民调解具有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制基础。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新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 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从《宪法》到《人民调解法》,都体现了人民调解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特征,为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人民调解具有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的传统基础。人民调解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官府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民间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人民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实现纠纷各方当事人不伤感情、互谅互让、增进团结,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起到了矛盾抓源头、纠纷找根源、和谐解“心结”、“润物细无声”的特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发挥传统优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具有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工作。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必须自觉贯彻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正是用群众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本身就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人民调解已经具备了扎根基层、遍布基层、贴近群众的良好群众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现有的群众基础优势,为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把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调动群众力量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人民调解具有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的实践基础。在现实中,我国非常注重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民间纠纷、缓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1982年,人民调解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为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它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所做出的重要贡献,是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5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4万多起。人民调解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已经成为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作者简介】
尚庆忠,单位为济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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