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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索要抚养费案

发布日期:2012-06-20    作者:沈辉律师
      【案情】
  赵某,男,现年5周岁,诉其父亲索要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我院立案受理。赵某在起诉中称其母亲和父亲于2010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规定赵某由其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其父亲至今分文未给。赵某迫于无奈请求法院判令其父亲给付拖欠的抚育费6500元,并且一次性支付抚育费78000元。
  【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属于双方完全自愿。离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履行协议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抚育费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6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育费7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给付原告抚育费六千五百元
  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伍佰元从二O一O年四月至其满十八周岁止。
  【评析】
  就抚养费纠纷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抚养费应包括哪几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子女在通过诉讼要求抚养费后,可否在今后情况发生变化再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院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规定:(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由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赵某都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其次,抚养费应当给到何时?
  司法解释规定:(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值得重视的是,成年的子女可否向父母要求抚养费?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况:(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判决中赵父给付赵某抚养费每月五百元到十八周岁止,采用一般情况,但赵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都可以诉请法院延长抚养期限。

      在抚养费怎么给付问题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为定期给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一次性给付。作为抚养人赵父一次性支付七万多元抚养费自身经济状况难以承受,审判实践中判决定期给付为宜。由于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抚养费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为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合法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权利,正确把握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适用尤为重要,并且通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更好实现人民法院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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