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医疗费可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110网律师
点评:这是一起追索医疗费纠纷。先予执行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㈡追索劳动报酬的;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上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作出实体栽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决了燃眉之急。
相关法律问题
- 追索赡养费和医疗费的案件 3个回答0
- 用医保卡付的医疗费诉讼时能请求赔付全部医疗费吗 7个回答0
- 发生争执,已经过去3月,我已垫付医疗费用3000对方同意出院,三月后 2个回答10
- 执行职务中被打,私自了结赔偿后,能否再向所在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 3个回答10
- 医疗期间离婚,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费? 2个回答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