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猝死、同桌劝酒人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2-07-0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知道自身状况以及饮酒的危害,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其死亡应自负80%的责任。被告杨某作为婚宴的主办方,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诫、救助义务,但直到韩某人事不省时,才将其和他人送回家,故对韩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0%的责任。对于其他同桌饮酒人,虽与韩某并未深交,但韩某醉酒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与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桌人不能证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劝诫和救助,均存在一定过错。其中,被告何某与李某在酒席上负责斟酒且与韩某饮酒最多,相对责任较大,其他被告或与韩某素不相识或提前离席,过错较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方33374元,被告何某赔偿16687元,被告李某赔偿6675元,其他被告各赔偿3337元。宣判后,各方表示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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