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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 合作不成立应按约定退还投资款项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 合作不成立应按约定退还投资款项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7 ------哈尔滨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某桥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北京某公司在本案追索的债权源自于哈尔滨大业公司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哈尔滨大业公司按约投资3000万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投诉。北京某公司的股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转让了全部股权,导致哈尔滨大业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的合作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哈尔滨大业公司的投资款应以约定得到返还。
某集团在两份《承诺函》中明确承诺由其偿还你哈尔滨大业公司投资及投资回报,至本案成讼时仍没有履行承诺,判决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恰当的。某经贸公司、某顺发公司、某桥商贸公司对原审判决的认定是服判的,并没有提出上诉,某集团亦无权在二审中以该三家公司不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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