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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 因审计报告未能直接、充分的证明案件争议事实,不能单独作为定案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 因审计报告未能直接、充分的证明案件争议事实,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8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88)
------宁夏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该审计报告未能直接、充分的证明案件争议的事实,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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