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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500多天 开发商被判赔2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刘德斌律师
购房者花钱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逾期500多天才将房屋交付使用。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月17日,本网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25206.4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368元,总金额459133元整;还约定被告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应当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却迟迟不能交房。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原告已实际入住该房屋;逾期交接房屋是因为原告未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责任不在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一份、第一批房源交房通知书及邮寄费发票、在报纸上发布的交房公告等,以证明自己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房屋的标准及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附件亦对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必须是书面通知,在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了原告的具体通信地址。但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向原告直接送达交房通知书的证据,亦未提交按原告确定的通信地址向原告邮寄交房通知书的证据。
  由此,被告于2011年5月3日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200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1年5月3日期间549天的违约金。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5206.4元。
  主审法官说,此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虽然开发商提供了符合建筑竣工验收条件的材料,并称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却未达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法官提醒: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开发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购房者也要增强通过合同约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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