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赠与契约书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赠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 x市x x路x x号
面积:x x 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x x 平方米
二楼:x x 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x x x x年x月x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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