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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在哺乳期请假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能告他吗?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问?我于99年4月至08年2月止,上班近十年了,养老金在2001年9月交到2007年12月,在期间,因为我在哺乳期请假,所以用人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上班路程远,所以我在2006年7月妊娠期开始到哺乳期一共请了一年半的假,直到07年12月7日用有单位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哺乳期还没结束。后经求情,我于2007年12月8日又调回公司上班,连续上了53天,这期间没有礼拜,没有喂奶时间,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还多了一个小时的加班,就这样我坚持了将近两个月,直到开支才得知——不给交养老金,没有加班费,没办法我只能辞退了工作!
答复: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期间未缴纳
社会保险致使职工辞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结合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第四十七条的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但经济补偿和赔偿不双重得。
3、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4、加班的平时工作日加班应按照小时
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未能倒休的,应按照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是否倒休,均应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最关键的是你得对你加班及所述有证明证明。方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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