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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工人治疗费争议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   原告X系经营竹片的个体从业人员,被告X系个体运输户。原、被告于20035达成口头运输货物的协议,双方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形式进行约定。被告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原告雇请工人装货上车。在装货完毕后,由被告提供绳索和铁链,由原告雇请的工人进行捆绑(包装),由于铁链锈蚀而断裂,导致正在车上捆绑的工人从车上摔致地上受伤,原告因替工人治伤形成损失3600余元。原告X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承担这36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对3600元的损失由谁承担产生如下三种意见:   一、由原告X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被告按习惯提供绳索(铁链)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提供的铁链并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损失。是一种出借铁链 的行为。而所造成的损失是原告雇请的工人在履行合同时对货物进行捆绑(包装)中造成的,是原告检查不力,指挥捆绑操作不当,且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认真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因过失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二、被告X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被告按习惯提供绳索(铁链)给原告进行捆绑(包装)是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所提供的铁链必须能正常使 用。因被告提供的铁链质量不符合标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雇请的工人在捆绑(包装)货物中因铁链断裂受伤。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不符合标 准,属于违约,因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原、被告共同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形式进行约定,只能按交易的习惯平等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此类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合同中提供绳索(铁链)是承运人为履行合同协助的附随业务,对货物进行捆绑(包装)是托运人的附随义务。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 铁链锈蚀,质量不符合标准,X雇请的工人在包装中因被告提供的铁链断裂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而原告没有对被告提供的铁链进行检查,盲目包装,指挥捆绑操 作不当,无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对自己雇请工人的劳动保护责任。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被告因提供的铁链有瑕疵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没有全面、认真履行义务,可以酌情减轻被告应 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承担这3600元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原、被告共同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形式进行约定,只能按交易的习惯平等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此类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合同中提供绳索(铁链)是承运人为履行合同协助的附随业务,对货物进行捆绑(包装)是托运人的附随义务。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 铁链锈蚀,质量不符合标准,X雇请的工人在包装中因被告提供的铁链断裂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而原告没有对被告提供的铁链进行检查,盲目包装,指挥捆绑操 作不当,无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对自己雇请工人的劳动保护责任。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被告因提供的铁链有瑕疵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没有全面、认真履行义务,可以酌情减轻被告应 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承担这3600元的损失。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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