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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1998年9月至2002年9月的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2002年8月时王某被确诊为患有肾结石,需手术治疗。王某在9月份医院住院期间收到公司向其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将客运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情分析]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依据该规定及王某的工作年限,王某应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某的医疗期尚未届满而其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故此,客运公司于王某医疗期内所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案情结果]   客运公司于王某医疗期内所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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