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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郭永军律师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辛苦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违法土地管理法规。
2. 实行行为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 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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