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因“政策性违约”如何解除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徐涛律师
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出台了“京十二条”,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第三套住房贷款的发放。而就在“京十二条”出台前,张先生和宋女士刚刚签署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张先生认为,“京十二条”出台导致其无法贷款,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故张先生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据此,法院适用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
海淀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首例判决。对于目前大量因“政策违约”陷入法律纠纷的买房人而言是绝对利好消息。而房产开发商面临退房潮,对房产开发商而言可能就是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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