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代 理 词

发布日期:2012-11-17    作者:110网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王志昕律师受xxx1等五原告委托,担任五原告诉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第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第二被告)和xxx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都应该赔偿。
1、受害人xxx3既是被保险人,也是车外人、第三者,其身份是重合的。本案中,皖P08031的车主虽然是xxx3,但事发当时该车是由其聘请的驾驶员xxx4驾驶并控制着的,xxx3当时在车外,车辆完全不在xxx3控制范围内,xxx3xxx4驾驶的车辆撞死的事故当时,xxx3的身份和一般车外人、事故中的第三者没有区别。
2、当xxx3身份重合时,作为xxx3的近亲属即五原告实际上是有选择适用权的。在本案中,五原告起诉了包括第一被告在内的三个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以xxx3的第三者身份来适用本案的,而不是以xxx3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来起诉的,所以本案应以xxx3作为第三者的身份来进行审理。
3、第一被告接受了xxx3的投保,收取了xxx3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赔付原则,出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就应该赔付保险款,至于第三者是谁,对作为保险人的第一被告的赔付责任并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没有因为本案的第三者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就从原本没有责任而产生赔付责任;也没有因此而增加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仍然还是按照正常的、像对待普通第三者一样的标准进行赔偿。
4、虽然新老保险法均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该条只是泛泛的、概念性的定义,是属于法律条款分类中的概念性条款,并不属于命令性的条款和禁止性的条款,也不属于授权性的条款,概念性的条款本身是不能单独适用的,我们不能想当然的按照字面推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就不能为同一人。实践中,肯定会出现责任保险中的三方即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发生两方身份重合甚至三方身份都重合的特殊情况,当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该如何处理?纵观新老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既没有授权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授权性条款,也没有针对第三者拒赔的禁止性条款和针对第三者违反命令性的条款而拒赔的条款。
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没有免赔(或拒赔)条款,那么是否有授权第三者可以得到赔偿的授权性条款吗?老《保险法》(本案应适用老《保险法》)第50条1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再结合贵院已经形成的审判实践,当他人驾驶被保险人xxx3的车辆对第三人xxx3造成损害(死亡)时,xxx3的近亲属是可以以xxx3作为第三者的身份直接对保险人第一被告提起诉讼的。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该条款的理解不能仅仅看字面上的表述,更要看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的什么。该条款规定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有其背后的立法目的:一般本车人员在事故中伤亡既有对方车辆的三者险赔偿,也有本车的乘客险或驾驶员险赔偿,保障很充分。而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的控制方,在事故中通常成为加害人,一般不会出现被保险人成为受害人的情况,所以无需保险来保障。另外,正因为被保险人是车辆的控制方,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能从自己投保的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话,可能会导致自杀、自残等保险道德事件的发生,因此而产生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等情况,为了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才规定了上述条款。但本案中,xxx3并不是本车人员;其车辆也不是由其控制着;交警部门也认定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自杀及自残的情况发生,所以xxx3在成为事故第三者时,其身份虽然兼为被保险人,但是,当xxx3不存在发生上述所列情况时,按照交强险的保障原则,本案应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理解,对xxx3的近亲属进行赔偿。
    6、在本案的庭审调查中,五原告、第一被告都没有提供经被保险人xxx3和保险人第一被告签章认可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就谈不上对本案的特殊情况的拒赔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第一被告曾提前告知xxx3,如出现本案的情况不予赔付。所以,从合同约定的角度看,第一被告没有理由拒赔。
二、本案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庭审调查中,五原告举证证明了xxx3及五原告在宣城市区生活多年的事实,也证明了xxx3在宣城市区经商多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之规定,本案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望慎重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2009年11月1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