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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侵权的共同关联性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侵权法
【出处】 北大法律网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在实际分担中存在困难,笔者认为解决共同侵权责任分担应首先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共同侵权行为有二重性,其中共同关联性又是确定责任分担的重要性质,因此有必要把握共同关联性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分担;二重性;共同关联性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序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分担的疑难

  在侵权法上,与单独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在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共有危险行为(加害者不明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三种。侵权责任之目的,在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所谓损害是财产上或其他法益上受到的不利益[1]。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各国法律普遍采用连带责任,但连带责任本身就是加重责任,在具体的个案中如何分担责任存在困难。

  有这样一个案例:村里有一座五角亭,用料考究,建筑质量较好。某日村民甲家里建房需要琉璃瓦,晚上爬到五角亭上盗取了几块琉璃瓦。后村民乙家里建房缺少屋梁木材,晚上将五角亭的一根柱子偷走。随后村民丙家里建房,见有人偷走了五角亭的柱子,就另偷走了一根与第一个柱子不相邻的柱子。因还剩下三根不相邻的柱子,五角亭仍然未倒塌。随后村民丁家里建房,偷走了第三根柱子,结果亭子倒塌。

  在本案中除了村民甲的行为之外是其余三人的行为造成五角亭的倒塌,具体判断谁对亭子倒塌的作用更大是个技术问题,较为困难。但对于行为人的责任判断应当是价值判断,因为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他人的损害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对于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究竟应该依据主观过错,原因力的作用还是对二者的折衷,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责任分担存在一个先决问题即解决必须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只有在对共同侵权行为性质明晰的基础上才能谈最终责任分担的问题。

  二、本论:数人侵权的共同关联性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二重性

  笔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二重性的认识,主要受到教唆犯二重性的启示。在刑法中,刑法学者对于共犯中教唆犯的性质历来存在独立性说,从属性说,二重性说和摒弃性质说等判断。基于刑法价值判断上以主客观一致原则为基准,所以以二重性说即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为通说[3],也有刑法学者进一步提出共犯都具有二重性[4]。侵权法并不以主客观一致为原则[5],但强调侵权法的价值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害之填补,对侵权行为的判断最终还是依据可归责性。可归责性是法律借以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根据或曰考虑要素,是侵权法价值判断的核心,其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决定了整个侵权法的立法结构和生命力[6]。笔者基于侵权法的可归责性,侵权法对于损害填补的功能价值,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二重性是指各侵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和共同关联性的二重属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相对独立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各侵权人的行为独立的具有构成要件。从形式上看,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在具有完整性的基础上相互独立。其二,各侵权人的行为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各侵权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无论是各侵权人行为作为共同的整体是并发,连续还是先发都不影响其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其三,各侵权人的行为都具有可归责性。在侵权法视角下,可归责性是判断的最终价值标准,当然的各侵权人的行为都具有可归责性。

  (二)共同关联性的具体内涵

  抽象意义上,相对独立性应该与共同关联性地位相等,但在实际的共同侵权中共同关联性决定了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共同关联性是指,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形成一个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各侵权人的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整体中,具有相互的关联。但相互关联者,到底是意思的联络还是行为的关联,历来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关联性进一步进行考查。笔者认为共同关联性的具体内涵包括五个方面。

  其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数人。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之一是主体的复数性[7]。关于各侵权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但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负担,侵权法已经有了规定,在此笔者就不再展开。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责任分担的具体情形,比如共同侵权人中既有可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有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有关责任的分担的确定;以及共同侵权人中存在教唆,帮助,实行等共同存在的情形责任的分担;在侵权法有关教唆的判断还没有达到刑法上的细致,如有关教唆成立的条件,教唆与间接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别,教唆陷害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其二,共同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关系,这是体现共同关联性最重要的内容。在日本对各行为人的共同关系研究较为细致,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意思性共同侵权行为,客观性共同侵权行为和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三类[8]。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是否需要意思联络,到底能否类比刑法上对于共同正犯要求的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似乎存在争议,在理论上尽管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争论。有学者对比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认为民事责任重在填补被害人的损害,认为即使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应该负连带责任[9]。在我国大陆和台湾都在有过反思,许多学者并不赞成主观说,并提出理由。其主要论点是:决定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主观原因;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包括过错和过失;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主观说利于保护被害人[10]。实际上我国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颁行,确立的客观说。

  其三,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各侵权人的行为最终结成一个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不论各侵权人的分工如何,基于共同关系造成了一个结果。当然,损害结果是一个统一的结果而非是各侵权人造成的结果的并和,否则会改变共同侵权赔偿的范围。

  其四,责任确定的关联性。由于各侵权人是共同关系,并且造成了统一的损害结果,因此对于各侵权人的责任的确定和分担也应具有关联性。具体的责任确定,到底应以主观过错,原因力的作用还是二者的这种为基准,在现实中存在争议。虽然我国立法选择的不是主观说,但对责任的分担绝不能完全排除过错,笔者认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关联性,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主观过错与原因力的作用,并以原因力的作用为主要判断标准,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

  其五,可归责的统一性。在侵权法意义上的行为必须具有可归责性,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可归责也是统一的。共同侵权行为有一个统一的可归责性不等于各侵权人的可归责性相等,或者统一的可归责性是各侵权人可归责性的并和。可归责的统一性,真正的含义是指侵权法对共同侵权行为有一个统一的评价,在统一的评价之下具体有各侵权人分担侵权责任。

  三、余论:案例的评介

  本案中,甲只是盗取了五角亭的瓦片,并没有对亭子的倒塌实施侵权行为,在甲可以证明的情况下,甲所赔偿的范围就只限于瓦片而不对亭子的倒塌负责。对于后三个侵权行为人来说,倒塌的原因很难说是由谁造成,因此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三人责任如果可以借助技术具体确定的,那么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就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实际中如果完全采用平均分配侵权责任并非是真正实现正义的分配。如笔者在前述的观点,笔者认为具体的责任分担应该在确定各侵权人的共同关联性之后,根据结合主观过错与原因力的作用,并以原因力的作用为主要判断标准,确定赔偿标准。




【作者简介】
董磊,单位为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
[3]参见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载《现代法学》1982年第2期。
[4]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5]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参见邱聪智:《庞德民事责任理论之评介》,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1 卷第2 期,第277 页。
[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8]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265页。
[9]参见曾兴隆:《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10]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4页。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载《现代法学》1982年第2期。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邱聪智:《庞德民事责任理论之评介》,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265页。
{9}曾兴隆:《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10}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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