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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月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董作义律师
  小魏在一家美容美发连锁企业工作,2006年刚去的时候,老板和小魏口头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后来又调整到每月25O0元,但双方一直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发放工资的方式是,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1日到上个月月末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领到工资,在一张打印工资明细的小纸条上 签字,签完字企业将小纸条收回。实际情况中,也经常存在员工互相代领工资代签工资条的现象。2008年10月,因小魏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口角,单位将他开 除。小魏想要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O08年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他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去之前他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热线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他都需要提供月收人的证明。但是,小魏的手中并没有这样的证明。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 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 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中,上面的案例中,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由于美容美发连锁企业发放工资的方式,小魏不可能提供工资支付清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但是,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他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来证明他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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