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18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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