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注意审查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熊敏律师
1、 劳动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应注意询问并审查该员工与原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能够证明员工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凭证通常有:终止、解除劳动通知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
一旦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该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起诉则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所招聘的人员含金量越大这种风险就越大。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1、《劳动法》第99条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被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科技人才是否会涉及到原企业商业秘密问题?
对于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一定要注意询问审查其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订有保密协议以及其向企业提供的重要信息是否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嫌。
企业明知被录用的人员承担了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规定:〈〈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8条
3、 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企业为避免员工跳槽或擅自离职,往往在签署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物品或者扣押员工各种证件以达到挽留员工的目的。劳动部对此问题专门作出规定,此种行为属违法行为。
事实上,保证金并不能起到保证作用。企业应该靠提供给员工的待遇、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吸引人才。
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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