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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赔,顺利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于2012年5月11日接受原告李XX的委托,李明香2012年4月24日23时许,李XX驾驶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在瓷器口撞到范XX在禁止停车路段停放的小汽车车尾,造成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李XX承担主要责任,范XX承担次要责任。后李XX伤情严重转院一次,共住院28天。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上段开放性骨折;下颌部皮肤破裂。
      伤后李XX住院未有得到范XX的任何赔偿,范XX也未向李XX提供任何住院费用;全部由李XX承担了。李XX家属于2012年5月11日来到本律师办公室,向本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李XX家属对于本律师的办案思路非常认同,当天签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问题。律师于2012年5月13日前往重庆市交巡警总队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律师在李XX出院之前就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李XX的伤残做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时限、后续医疗费等进行鉴定。
      2012年9月4日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对相应证据进行质证,后休庭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律师带当事人于 2012年9月18日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论伤残等级未达到等级标准,误工时限为120日,后续医疗费8000-10000元。  2012年10月31日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开庭中我们要求的各项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律师在代理此案件当中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为当事人联系各办案部门,并带当事人去做伤残等级鉴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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