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之“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贺春林律师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我是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春林,系邹梅花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邹梅花,了解了其犯罪事实,并及时地与其家属及被害人龚应平进行了联系、沟通,现双方已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邹梅花家属也全额退赔了被害人龚应平所有损失,被害人也对邹梅花表示了谅解并向贵局出示了调解、谅解书。
鉴于上述情况,本辩护人认为:邹梅花在犯罪之后能及时地通过律师与被害人联系、退赔被害人所有费用,就能充分证明邹梅花已对自己所犯罪事实有了彻底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属较轻范畴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之根本目的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申请贵局对邹梅花变更强制措施,准许对其取保候审。
申请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贺春林 律师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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