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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10    作者:郭永军律师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刘XX,因“2023.01.17”开封市开封县“开封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嫌疑人刘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嫌疑人在被羁押的时间里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羁押表现甚好;嫌疑人有合格的保证人;不存在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开公(经)取保字【2023】535号
犯罪嫌疑人刘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县XX镇XX村XX组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23.01.17”开封市开封县“开封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年05月1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贰万元。
开封县公安局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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