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抢劫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王X,因“2012.08.20”长垣县李XX烟酒店被抢劫一案,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长垣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
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嫌疑人王X涉嫌抢劫罪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长公(刑)取保字【2023】1341号
犯罪嫌疑人王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4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12.08.20”长垣县李XX烟酒店被抢劫案,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年08月2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贰万元。
长垣市公安局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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