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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聚众淫乱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17    作者:郭永军律师

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徐XX,因2022.01.30开封市龙亭区李XX、张X等人聚众淫乱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徐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一:
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龙(书)取保字(2022)97号
犯罪嫌疑人徐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76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长垣县XX镇XX村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22.01.30”开封市龙亭区李XX、张X等人聚众淫乱案,因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2年04月02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宋XX的监督。
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二: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汴公龙书释字[2022]46号
徐XX ,性别男,年龄25,出生日期1976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长垣县XX镇XX村XX号,因聚众淫乱于2022年02月26日被拘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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