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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可变更、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可变更、撤销合同 2013-04-01 10:37:03.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可变更、撤销合同。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开始了,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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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辅导:竞业限制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琴高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 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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