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中国的司法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中国的司法证明标准
1、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条款,但是从相关立法条文中可以推导出其潜在思想。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证明标准的传统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应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1条的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
通观现行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既反映了我国证明标准制度的鲜明特点,也折射出其重大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将证明标准定格为“案件事实清楚”,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是哪一种“事实清楚”,即是指客观真实还是指法律真实,是指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是指实质真实还是形式真实?这就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把握,造成了证明标准上的模糊性、随意性。(2)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统一意味着证明标准一元化,这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律,也不科学、不合理。综合上述两点认识,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诉讼法是将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混淆起来了,这才是问题的根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