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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设计审批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水运工程设计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1、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概(预)算;
2、设计变更;
3、概(预)算调整。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
(二)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部审批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交通部审批。其中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30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国家高等级航道内的总投资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包括航电枢纽、过船设施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编制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如下。
1、《初步设计》: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
2)必须按照项目工可批复或核准的文件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能力;
3)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具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要进行两个以上设计方案比选,各方案要达到同等深度;
5)要确定工程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工艺设计,港口码头、航运枢纽、过船设施、航道整治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设备数量、主要工程量等,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设备材料定货的需要;
6)尽量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7)完成了相关的环境评价、通航安全评估、行洪论证等工作,办理了土地规划认可手续等;
8)满足施工图文件编制要求。
2、《施工图设计》:
1)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
2)能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设备的订货;
3)能进行施工和安装,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3、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型号、主要建筑物结构、航道整治方案等的重大变化调整,以及总概算调整等。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2、根据水运工程项目性质不同,分别提供:
1)《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及材料、工程概(预)算、设计图纸、图表及有关附件等。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书示范文件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受理机构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部审批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其中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30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的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程序:
1、共同程序
1)符合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结果告知;
3)根据工程特点的需要,踏勘现场;
4)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5)根据审查意见,提交有关补充资料;
6)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批复文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非共同程序
国家高等级航道内的总投资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包括航电枢纽、过船设施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后,作出许可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时限;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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