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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而未借款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5-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家住灵宝市豫灵镇坡底村的崔启珍在2009713日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陇海法律服务所主任张景明协助追回刑建牢诈骗其的30余万元,并按15%的比例提成作为答谢陇海法律服务所的酬金,当日被告支付该服务所2000元代理费。2010316日,灵宝法院对刑建牢诈骗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刑建牢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退还受害人崔启珍351000元。在陇海法律服务所为被告代理追赔期间,未追回经济损失。而在此前的2009818日,原告张景明为确保崔启珍能够按约定支付提成款,要求崔向其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于20091218日前还清。崔启珍认为张景明未要下打官司的钱,所以不欠他16000元。并向审理该案的故县法庭提交了刑事判决书、委托合同、电话录音、张景明名片等来证明张诉称的16000元实际上是怕替她打官司她不给提成,才逼迫她写的借条,但事实上崔启珍并未向张借现金。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张景明在为崔启珍代理案件期间,已约定相应提成作为报酬,后在代理期间,又要求崔启珍出具借条,但并未支付现金,崔出具借条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事实上没有形成借款关系,故其要求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景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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