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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3个月后死亡 狗主人和医院成被告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刘德斌律师
男子酒后在别人家中被狗咬伤,后在医院注射几支狂犬疫苗针后,外出务工干过一些重体力活,3个月后,因出现发烧现象且高烧不退又被送往医院治疗,不幸的是,最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离开人世。悲痛之余,死者家人将狗主人及涉案医院告上法院。近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由狗主人承担10%赔偿责任,医院无责。
  40余岁的男子刘某住在新沂某村,家中有父母、妻子和一双未成年的儿女。2010730日中午,刘某与人在一饭店喝过酒后来到许某夫妇家中,不料在此期间被许某家中喂养的狗咬伤。
  被咬伤后,刘某即被送往镇上医院注射了两支狂犬疫苗针,同时镇医院告知刘某应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但刘某并没有按照通知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此后刘某又于同年82日、86日在镇医院各注射一支狂犬疫苗针。后来,刘某到一沙塘干活,后又至苏州等地打工。
  同年1027日前后,刘某开始出现发烧现象,他去了村卫生室等处输液治疗。但回家后,刘某高烧不退,同年1029日夜里,他又被送至新沂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并按此症救治。不幸的是,1030日凌晨时分,刘某最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离开人世。
  刘某家人认为,刘某是被许某家中饲养的狗咬伤,许某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镇医院在对刘某治疗过程中,所用药品失效,救治不及时,新沂市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救治不及时,刘某的不幸去世与这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着因果关系,两家医院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跟许某夫妇及上述两家医院交涉无果后,刘某家人起诉到了新沂市法院,认为此案属原因竞合侵权,上述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万余元。
  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许某夫妇承认刘某被自家狗咬伤,但是自家狗被圈养在离前门有18米之远并且要经过5道门的后院里,且最后一道铁门还用锁挂上了。许某夫妇认为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刘某过错而导致,而且其死亡与狗咬伤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两家医院也均辩称没有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家人以刘某死亡原因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由,向徐州市医学会申请对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以原、被告对刘某死亡原因有争议等理由未予鉴定。
  刘某家人又委托法院申请对外鉴定,经法院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被审查人刘某被狗咬伤后以现有材料认定为狂犬病为直接死因依据不足,刘某注射狂犬疫苗后一月余受凉感冒,和机体免疫力下降有一定关系,分析其死因为在心肌病的基础上,感冒、脑炎引起的长时间高热,最终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致休克死亡,狗咬伤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轻微作用。
  庭审最后,作为被告方的许某夫妇及两家医院均表示不愿接受调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刘某被许某夫妇所饲养的狗咬伤,其后感冒、发烧、死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狗咬伤,其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心肌病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致休克死亡,但刘某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从而导致免疫力下降对其感冒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因此许某夫妇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辩称刘某在被狗咬伤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狗咬伤对刘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仅起到轻微作用,法院酌定由许某夫妇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外,两家医院在对刘某的救治过程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过计算,刘某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43万余元,许某夫妇承担10%,需赔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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