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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所受伤害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小胡十岁,20125月初,自己在威海某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时摔倒,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后到四零四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共花费2万多元医疗费。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胡诉至法院,要求舞蹈培训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
舞蹈培训中心辩称,培训中心是一家多年从事青少年艺术培训的机构,授课老师具有舞蹈教师资格证书,在教授原告学习舞蹈过程中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亦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因小胡个人体质问题造成的,属意外事件,培训中心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培训中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舞蹈培训中心无明显的过错,但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其应负注意义务就要更高,管理的标准也更高。根据按原因力大小分摊责任的原理,舞蹈培训中心作为教育机构在该次事故中存在一般过失责任即未尽到安全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对小胡的损害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以承担40%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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