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女子借钱10万炒股分手后赖账不还遭诉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2月,23岁的刘芸刚刚参加工作,认识了比她大3岁的李勇,两人迅速坠入了爱河,并在一起同居。“我想炒股,你看现在股市这么好,钱存在银行里都不怎么增值。我一个月才1000多块钱,我们俩一起攒点钱炒股,为以后结婚做准备吧。”刘芸在一次饭后聊天中跟李勇谈起了两人以后的“梦想”。当时的李勇还沉浸在恋爱的美好中,不加考虑的他很快四处托朋友找关系找父母,想尽各种办法,最终筹出了10万元。2010年6月1日、2011年11月4日,李勇分二次向刘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入了10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50元后,实际到帐金额为99950元。刘芸将其中的84500元转入其开户名下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剩下的15500元用于两人生活开销。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李勇认为自己的女朋友很能干,十分开心,让女朋友刘芸出具借条的事情也抛在了脑后。
天有不测风云,同居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合闹分手,2011年年底刘芸搬出了李勇租住的家中,为归还炒股的10万元也争论不休。
审理中被告刘芸辩称李勇向其银行卡转账的10万元是自愿赠与,双方没有借条,不是借贷关系。炒股是应李勇的要求所开立,由李勇实际操作该账户,向法庭提交了证券账户对账单、股票交易IP地址明细、证券调查表和开户确认书、手机发票及移动电话服务跟单。刘芸还辩称有一部分钱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向法庭提交了招商银行卡明细、银联签收单、手机发票、中国移动入网登记表等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10万元银行转账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银行转账的性质有分歧。被告刘芸主张该转账系赠与性质,但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刘芸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刘芸主张股票账户是应原告李勇的要求所开立,一部分钱用于生活开支,但相关证据缺乏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虽然没有借条,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还是证明10万元属于借贷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刘芸偿还李勇借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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