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吴丁亚律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夫妻作为不动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夫妻一方事先未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严重侵害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该处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评 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本案诉争房产是刘某和李某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刘某和李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而刘某未征得妻子李某同意,便将其与李某共同的房子出卖他人,因而刘某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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