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丈夫竟遭妻子打 一月“闪婚”不幸福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110网律师
4月22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丈夫李良与妻子陈婷经双方媒人介绍后,恋爱仅一个月左右就迅速结婚,可是婚后所谓的“一见钟情”的甜蜜生活并没有出现,随之而来的却是因琐事发生的争吵与伤害。
1991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5月12日同居生活,之后于1993年8月1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后,被告于1992年3月、1994年2月和1996年1月分别生育大女儿李婷、儿子李强以及小女儿李芸。原、被告婚后至2009年期间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农历9月,原、被告双方因建新房未订购钢材之事发生口角、打架,妻子陈婷抄起啤酒瓶打伤李良头部,导致李良因伤到乐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此后李良一直在广东打工。
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陈婷不依不饶向原告频发短信七十余条,其内容均为对李良人身进行谩骂、中伤。
2月13日原、被告双方打工回家后,因一点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引发了原告家与被告娘家的打架纠纷,李良又因此受到了轻伤。在这一刻李良在也抑制不了心中的压抑。后李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婷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已生育多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建房预订钢材之事发生争吵,被告打伤原告致其住院治疗,此举对原告造成了伤害。被告自2011年5月后频发短信对原告进行辱骂、中伤,再次给夫妻感情带来伤害,也引发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并导致了夫妻感情不睦,被告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虽自农历2010年9月后离家在广东打工,与被告分居二地生活,但原告主张双方已分居生活满二年以上的证据不足。只要双方在今后相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联系,多给对方包容与理解,多检查自身的不良行为并加以改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