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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十大疑难案例评析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张颖律师

一、速递员送件途中出车祸,是否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本案可以认定速递员送件途中,属于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或者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中受伤,是否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本案可以认定单位对员工的训练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是否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当事人母亲六年的辛苦终于换来其儿子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之所以如此费周折,是对“机动车”应该如何理解,或者说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后经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火车属于机动车,因此认定本案为工伤。

四、员工假期自愿加班,工作中受伤,是否应认定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犯罪、违反治安、酗酒、自残、自杀。

律师评析:
因为本案员工不属于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员工可以认定为工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员工自愿加班,单位未加限制,视为单位默许员工加班,因此视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五、非法用工,劳动者受伤的,是否应认定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律师评析:
非法用工,虽因单位不具有营业资格或使用童工,但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其责任,增加劳动者的风险,因此该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并应一次性支付。
如果用工人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六、矿场保安因盘问他人被打伤,是否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矿场保安,在巡查矿场,系履行工作职责,因发现可疑人员,上前盘问及遭暴打,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本条的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而被打伤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七、陪客户吃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律师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款,工作时间,应该扩大解释为: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办理领导安排事务时间,接待客户,陪同客户时间,休息时间,等等。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上述时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八、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疑: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4. 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律师评析:
职工在工作场所受伤,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职工虽有一般违章行为,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所以在该种情形下,对劳动者应该认定为工伤。

九、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瘫痪,能够认定工伤?
答疑:该种情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法律依据: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我们认为,不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而应重新研究处理。”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一般为事故、意外事件及职业病。因该中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一般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该种情形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绝对排除工伤的情形,因此该种情形,具体研究,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综合研究认定,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

十、实习人员发生意外,能否认定工伤?
答疑:该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3.《劳动合同法》第三节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均应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在法律实务中,实习人员能否认定工伤,因《工伤保险条例》未有规定,并无一定标准,不同法院做出不同判决,有的判决认定为工伤,有的判决不能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勤工俭学”的理解,应该缩小理解,实习人员不能理解为勤工俭学人员,因勤工俭学应该仅理解为:学校内部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因此实习人员在实习单位应该视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实务中有人理解:因《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所以该办法第六十一条不能再适用。如果该中说法正确,因《劳动合同法》生效,非全日制用工已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实习人员更应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实习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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