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如果公司设立相关人员认为公司设立无效且侵害其合法利益,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设立无效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原告胜诉的法律后果。
①如果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是因设立程序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客观瑕疵导致的,则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归于消灭。
②如果设立无效是因设立人的主观瑕疵造成的,且该无效原因只存在于某股东,则通过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公司,但存在无效原因的股东应退出公司。
在法院作出设立撤销或者设立无效的判决之后,公司应当将该判决予以公告,告知社会公众。同时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2、原告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如果作为设立无效原因的瑕疵已经得到弥补,而且根据公司现状和各种条件,法院可以驳回其设立无效请求。如果经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其他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原告败诉时,如果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对方恶意拖欠债务应该怎么维权?
- 数据合规对数据资产入表全流程的核心重要性
- 律师数据团队成数据交易所服务商鼎力为数据资产化保驾护航
- 哈尔滨成立数据发展集团加速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首笔数据资产融资落地
- 辽宁省首笔数据资产落地及沈阳数据资产登记中心成立
-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 遗产继承纠纷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ST恒*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赔征集中
- 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解决
- 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
- 18岁女生敲诈勒索2未成年人获刑!
- 300427红*股份收正式处罚后,谢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立案
- 公证遗嘱效力问题
- 最高法司法《解释》文本中出现了低级错误
- 什么是一裁终局?哪些情形可以使用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