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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提存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提存。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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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一)提存的条件

1.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法定的提存原因有以下几种: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2.标的物适合于提存。下列标的物不能提存:①标的物不适合提存。例如:成套的大型设备、鲜活易腐物品等。②提存费用过高的。例如: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为100头奶牛,则不适合于提存。对于标的物不适合提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的成立将发生以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①债务人的债务免除。即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②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债务人应将提存的事实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务人怠于通知的,虽不影响提存的效力,但债务人应赔偿因怠于通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债权人的效力。①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②提存物所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存之日起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⑤债权人有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5年期满债权人未提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003-3-44)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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