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被ATM机旁假“告知”骗走14万银行担责30%
姜先生提款时因疏忽而上了ATM机假“告知”的当,14万巨额存款不翼而飞。他认为银行防范不力所致,故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江苏省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姜先生三成损失。
2006年4月8日晚8时许,姜先生在苏州市X路边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一番操作后,机器屏幕显示取款交易成功,可现金却没从机器中出来,且机器本身也发出异响。姜先生见状,拨打了工行电话95588,电话接通,却无人应答。
此时,提款机边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吸引了姜先生的注意。纸条上的“告知”文字写得煞有介事,还留有一个联系电话。姜先生随即拨打了该电话,并按照电话对方的指示,进行了三次ATM的转帐操作,总共13.85万元被转到诈骗者的银行卡上。诈骗者得逞之后,还“建议”姜先生将银行卡重新塞入取款机中,以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第二天,面对余额仅剩30元的银行卡,姜先生方才知道自己上当了。而姜先生同时也发现,直至次日早上9点半,那张假冒的“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明目张胆的张贴在自动取款机旁。报案后,虽经公安部门的努力,但近14万元巨款经过一夜时间,也仅保住了6000元。
2006年7月11日,姜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他觉得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防范措施,才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
而法庭上,银行方面则认为,姜先生的损失完全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并没有过错,况且在ATM机的屏幕上也清晰的显示必要的风险提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卡确立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ATM机上取款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但在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在安全上的注意和谨慎。原告应当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原告当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另一方面,银行虽然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在事发第二天的银行正常营业时间,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假“操作须知”仍未被清除。原告拨打服务电话,接通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这些情况也都说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防范义务的确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依照《合同法》规定,判决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原告近四万元。
- 银行这样算刁难储户吗 2个回答0
- 荆州3个储户邮政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追回有希望吗 2个回答0
- 邮政储蓄银行欺骗,诱导储户上当受骗 5个回答50
- 银行欺诈储户利息 2个回答20
- 银行是否未尽到告知义务? 2个回答0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重庆江北
河北石家庄
广东深圳
江苏苏州
山东菏泽
湖北襄阳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