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储户被ATM机旁假“告知”骗走14万银行担责30%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姜先生提款时因疏忽而上了ATM机假“告知”的当,14万巨额存款不翼而飞。他认为银行防范不力所致,故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江苏省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姜先生三成损失。

2006年4月8日晚8时许,姜先生在苏州市X路边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一番操作后,机器屏幕显示取款交易成功,可现金却没从机器中出来,且机器本身也发出异响。姜先生见状,拨打了工行电话95588,电话接通,却无人应答。

此时,提款机边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吸引了姜先生的注意。纸条上的“告知”文字写得煞有介事,还留有一个联系电话。姜先生随即拨打了该电话,并按照电话对方的指示,进行了三次ATM的转帐操作,总共13.85万元被转到诈骗者的银行卡上。诈骗者得逞之后,还“建议”姜先生将银行卡重新塞入取款机中,以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第二天,面对余额仅剩30元的银行卡,姜先生方才知道自己上当了。而姜先生同时也发现,直至次日早上9点半,那张假冒的“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明目张胆的张贴在自动取款机旁。报案后,虽经公安部门的努力,但近14万元巨款经过一夜时间,也仅保住了6000元。

2006年7月11日,姜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他觉得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防范措施,才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

而法庭上,银行方面则认为,姜先生的损失完全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并没有过错,况且在ATM机的屏幕上也清晰的显示必要的风险提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卡确立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ATM机上取款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但在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在安全上的注意和谨慎。原告应当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原告当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另一方面,银行虽然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在事发第二天的银行正常营业时间,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假“操作须知”仍未被清除。原告拨打服务电话,接通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这些情况也都说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防范义务的确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依照《合同法》规定,判决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原告近四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磊律师
江苏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