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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收割机在中国:水土不服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苏省泗洪县农民李大海,满心希望买个外国产大收割机,一来解决自家麦、稻收割问题,二来还能帮别人收割苦些辛苦钱。殊不知,不仅洋收割机不能适应本地田块需求,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用不久就为此打起了退机索款官司。好在人民法院秉公判决,李大海总算要回了购机款。但个中教训却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借鉴。

满怀希望购洋机

2005年5月29日,江苏省泗洪县X镇农民李大海,男,50岁,好不容易筹措到10多万元钱,抱着要买就买好点收割机的信念,与宿迁市神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达成购销协议。李大海以25万元价格向神农农机公司购买韩国国际EC600型收割机一台,李大海当日付款18万元,余款7万元定于2005年11月30日前还4万,2006年6月30日前还3万。神农农机公司未向李大海提供该机中文说明书,未取得该机型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李大海在使用该机过程中发现该机存在质量问题,且不适合在我国的大部分稻、麦产地区使用,更不适合于一般农机专业户购买用于跨区作业使用。为此李大海拆除了该收割机原有的粮仓及卸粮管等部件,自行改装了卸粮斗,用口袋人工跟车接粮,以提高作业效率。但仍不能保持正常作业。为此,李大海把收割机送回神农农机公司,停止按约支付余欠款,并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宿迁神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购机款18万元。

鉴定结论使醒悟

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及双方的选择,依法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对涉案的收割机的质量进行鉴定。2006年6月13日鉴定人在一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对鉴定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验。鉴定人针对现场勘验情况作如下分析:

(1)该国际EC600型收割机配有集粮箱(1400立升)和卸粮管,仅适用于在大田块进行收获作业,只有在接粮车跟随的情况下才可达到样本标明的作业效率,否则依靠收割机本身在粮箱满仓(正常收割10-12分钟满仓)后就要停机卸粮,作业效率将大幅度下降(一般下降率为30%以上),不适合在我国的大部分稻、麦产地区使用,更不适合于一般农机专业户购买用于跨区作业使用。为此原告进行改装,此结构改造不涉及其他机械传动机构,也不会增加工作负荷,所以与该收割机其他部分产生的故障无因果关系。对于该收割机卸粮部件的结构特性,销售者在向农机专业户销售时有告知的义务。

(2)脱粒滚筒有2个弓齿从根部撕开筒壁拉出,2处开裂、3个弓齿损坏、1处弓齿脱落,应当属于非正常损坏,是收割机关键工作部件结构强度存在严重问题。

(3)因目前不具备做相关检测和试验的条件,暂不能认定该收割机的发动机、变速箱及履带存在质量问题,但履带属于易损件通常使用寿命不超过2000小时,如经常在含有尖锐的金属或石块地面上行走还会加速履带的损坏,另外发动机也有水分离器和燃油滤清器的滤芯等易损件,产品的售后服务方应确保所有易损件的供应。而凹板筛、传动皮带以及链条则属于收割机的主要易损件,以国产皮带替代使用,其使用寿命不及原装进口皮带的十分之一,会提高故障率,从而影响到收割机的正常使用。

(4)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产品的组成部分。被告没有提供中文说明书,这已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虽然在机身上有部分中文指示牌,但不结合说明书的详细说明不可能被操作者完全理解,况且有的标牌仅有韩文标识,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只能凭感觉和经验去操作和保养机器,易产生误操作而导致故障率的提高,专家组认为,其主要责任应由产品销售方负责。

(5)根据使用说明书统计,EC600型收割机主要易损件有44种(不包括发动机和行走装置的易损件),其中只有23种与KC575型收割机的主要易损件相同,售方有一定的储备,而不相同的常用易损件包括割刀组合、传动皮带、传动链、凹板筛等21种,售方仅有割刀组合一种EC600型收割机专用主要易损件的储备,且不能提供维修服务记录……无法保证EC600型收割机的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势必影响买方对产品的正常使用。

(6)……收割机属于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管理范围,……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在我国使用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尤其在没有配件的情况下更不能在我国销售。

根据上述分析,鉴定人作出如下结论:(一)被鉴定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产品质量存在以下问题:1、收割机的卸粮部件结构特性在我国大部分稻、麦地区不适用;2、脱粒滚筒的损坏属于产品设计或制造质量问题;3、售方不能保障国际EC600型收割机易损件的供应;4、售方没有提供中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被鉴定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不能正常使用。

李大海满怀希望购买的进口收割机却原来是个存在质量问题,且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不受推广产品,这让李大海恍然大悟。

法院判决得安慰

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5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被告出卖给原告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经鉴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及服务问题。被告虽对这一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缺陷。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出卖给原告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经鉴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对于原告而言,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对其尚欠的7万元货款不再履行,应将其购买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返还给被告,因该机已存放于被告仓库,故免除原告返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根据原告对收割机的使用情况可作适当的折旧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大海与被告宿迁市神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神农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李大海退还货款(略)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计38610元,由被告神农农机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神农农机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1)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必要的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程序,仅凭看一下,听一下,武断得出不能正常使用的结论;(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未能提请鉴定机构复验,且判决解除合同,违反了国家六部委关于退机的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重新委托江苏省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该收割机的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专项鉴定。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共同选择,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就该机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根据相关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效力应予以认定。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予采纳。关于应否退机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该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月上旬,宿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或文件规范农业机槭销售市场,有些地方还给予财政补贴。作为销售商,不仅要确保所售农业机械无质量问题,而且要明确告知其适用范围,教会农民如何使用,确保售后服务到位。否则,就有可能象本案被告一样,承担退货还款责任。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赔上时间和其他多方损失费。这个教训值得众多农机销售商记取。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机具时,一定要看看产品合格证、经销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本农机在本地是否适用,是否售后有足量易损机件保证供应。最好购买国家专业部门推广的定型产品。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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