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该案如何认定证据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4月3日,史甲持李丙借据起诉到法院,称李丙借其2万元,已归还1万元,要求李丙归还下欠的1万元,该借据为“今借到人民币2万元,李丙。2002年5月9日”。李丙辩称,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该款是史乙的,借条也是打给史乙的,根本不是借史甲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史乙1万元(提供有史乙收据),下欠1万元未还史乙。史乙陈述,该2万元是自己作为中间人由史甲借给李丙的,李丙归还的1万元已转交给了史甲。借款时是史乙亲手将2万元交给被告李丙的,李丙将借据给了史乙后转交给了史甲。

根据以上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李丙借款2万元,已归还1万元,下欠1万元。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该份无抬头借据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史甲与史乙谁拥有该1万元的债权

第一种意见:原告史甲不拥有该1万元的债权,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史甲的起诉。该份无抬头借据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史乙与李丙之间,原告史甲与被告李丙间无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种意见:原告史甲拥有该项债权,驳回原告起诉不妥。该份无抬头借据应具有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效力,不仅不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且应该在受理、审理后,依法维护原告史甲的债权。

编后:从第一种意见来看,如果驳回原告起诉,则不利于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因为如果驳回原告起诉,而第三人史乙由于对该笔欠款不具有实质利害关系,如果其怠于行使所谓“债权”,甚至导致债权成为自然之债,那么对原告的债权保护势必陷入不周全的境地。而考察第二种意见又无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如果认定原告是该案的债权人,不利于防止第三人有可能通过恶意减损或抛弃债权来逃避其他执行或有其他非法目的。综上,两种意见好像都难以自圆其说,孰是孰非,关键取决于对该案证据的认定。欢迎广大读者参与对此案的讨论。

田小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