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学校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叶某与王某系福建省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4日上午课间时,叶某、王某等学生在学校操场旗杆边玩耍,叶某用废雨伞的骨针当作飞镖插对面的大树,王某用一根竹杆将伞骨针打下,当叶某跑到大树边准备捡落在地上的伞骨针时,撞在了王某所持的竹杆上,造成叶某右眼受伤,共花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费用3791.9元。经法医鉴定:叶某右眼受到锐物所伤,导致右眼球摘除,并造成左眼视力下降到0.08度,伤情属于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
对此,原告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光泽县X乡饶坪小学校共同承担上述医疗开支以及原告日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按照原告、被告王某、被告饶坪小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大小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叶某右眼损害需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1523.33元,原告叶某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共计36914元,具体损失由原告叶某母亲承担;被告王某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6元,具体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父亲承担;被告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点评]
本案中,法院对原告叶某、被告王某、被告光泽县X乡饶坪小学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按60%、20%、20%来分配,是根据相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划分的。
原告和被告王某在学校课间活动时,玩伞骨针作飞镖的游戏,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九条不做危险游戏的规定。原告去捡地上的伞骨针时,不慎撞上被告王某所持竹棍的横侧面,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被告王某的行为与原告右眼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王某也存在过错。
本案对原告和被告王某的过错责任已勿庸质凝。那么,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责任
存在二种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有关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审查学校有无的过错,即学校只有在以下三种情下才承担过错责任:1、教学设施的安全性;2、教学活动;3、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春游、运动会等活动。而在本案中,学生在课间或放学后在校停留时间在学校发生的伤害,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就不存在过错,可以认定学校不承担过错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保护自己在校安全的能力有限,因此,只要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凡学生发生伤害,就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监管的职责,就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民事责任。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被告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存在的过错有二:其一是未能有效防止学生将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原告叶某和被告王某将伞骨针和小竹棍带入校园,学校未能发现,予以收缴);其二是在学校组织的课间活动中,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做危险游戏(原告叶某用伞骨针作飞镖插大树,被告王某用小竹棍帮其将插在大树上的飞镖打下来,是进行着危险的游戏,学校应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法院最后根据原告叶某、被告王某、被告鸾凤饶坪小学各自过错大小,相应承担人身损害60%、20%、2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杨飞挺邱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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