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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操作不当锯伤手指 雇主依法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吊顶工装修时食指被锯伤,老板却称因其自身操作不当受伤不愿赔偿。2013年4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包工头需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共计5万余元。
现年35岁的张德福是一名装修工,为了养家糊口,他和同村的几个人一道来到郑州闯荡。2012年9月起,他开始跟着李老财的包工队从事装修工作。
2013年1月15日,李老财带着张德福和几名工友来到了管城区的一家饭店装修。
简单分工后,工人们都开始了忙碌。张德福负责安装屋顶的LED灯。装这种灯第一步便是打孔,于是张德福照常安装好了电锯,开始了工作。为了防止水泥板抖动,张德福右手持电锯,左手的食指和中指按住圆孔中心的水泥板。
旁边的工友李大看到此景,好心地提醒了一句“手指别放在那,电锯转的恁快,稍微碰着可不是小事。”
“放心吧,咱心里有数。”张德福对工友的好心提醒毫不在意,继续忙活着。
熟料,就在他打完左半边后喘口气的功夫,意外发生了,飞转的电锯切到了他正越过电锯准备继续按住水泥板是食指,顿时鲜血直流。
事故发生后,张德福立即被工友送至附近一家医院,被诊断为:1、左手食指远节指骨不完全离断伤;2、左手食指血管神经断裂。
由于医疗费用过高,两天后,张德福便悄悄出了院。而他左手食指由于治疗不及时,造成末节坏死,最终不得不再次住院进行切清除修复术。后经鉴定,张德福左手损伤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包工头李老财和雇主刘大力来看望了他,并各自送来了1000元和3000元的医疗费。
出院后,在与包工头李老财和雇主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过程中,张德福吃了无数的闭门羹。李老财坚称,张德福受伤是由其个人因素引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刘大力也不见了踪影。眼看后续医疗费无着,张德福无奈一纸诉状将包工头李老财和雇主刘大力起诉到了法院。
2013年4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公告传唤,刘大力当日并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张德福诉称,他受雇于两被告,在工作期间被电锯据伤手指,造成身体伤残,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六万余元。
而包工头李老财辩称,张德福和他都是刘大力雇佣来干活的,他不是雇主,责任不应该由他承担。而他却拿不出雇佣合同、文件材料,收发货单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
此外,他还向法庭出示了张德福工友的证言,证明当时张德福的操作姿势不对,本身存在着一定的过失,但工友证言中并未提到张德福是否有意为之。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德福明确表示放弃对刘大力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德福基于对被告李老财的信任,在对工程承包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跟随被告到事发工地施工受伤,被告李老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被告李老财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他人为原告雇主,被告应被视为张德福的雇主,应赔偿其损失。
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李老财赔偿原告张德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本案中,张德福的行为还不属于上述范畴,因此判决雇主李老财承担责任。
同时,他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雇员存在过错下雇主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雇佣法律关系中,一方面,雇员是在雇主的意志范围内,按照雇主的指示,为雇主的利益完成雇佣事项即执行职务。当然这并不要求雇员的意志和雇主的意志在所有方面完全相同或重复,只要雇佣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或是与职务行为有机联系的行为,就不能就此认为超出了雇主的意志范围而构成雇员的独立意志。此种情况下,即使雇员在主观上可能存在的过错,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考察,得视为雇主的过错。
另一方面,雇员的行为是雇主自身行为的延伸须,需受雇主的监督。因此,雇员在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只能视为雇主的行为,而不能认为是雇员的独立行为。因而由此种主观意志指导的客观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和损害,均应由雇主而不是雇员来承受。
此外,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权享有雇员的职务行为给其创造的利益,相应地,他应对这一职务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前提是雇主或雇员主观上有过错。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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