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警察学校内摘马蜂窝 蜇伤致死三方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110网律师
黄某与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门卫王某是熟人朋友关系,2011年10月26日上午,黄某打电话给王某称要到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租房,王某经百色市人民警察学校同意,让黄某到实地了解租赁房屋事宜。黄某赶到警察学校与王某一起吃中饭时得知警察学校内有一马蜂窝。饭后,黄某来到树下准备爬上树摘马蜂窝,王某安排他人搬来梯子,并从宿舍拿来刀、绳子给黄某。黄某穿上雨衣,拿着刀、绳子从梯子往树上爬,只爬到一半,就有大批马蜂从蜂巢飞出,黄某被马蜂蜇伤脸部和腿部,之后昏迷,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百色市公安局、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门卫王某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马蜂窝较大,马蜂已经在被告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内的苦楝树上筑巢了一段时间,且该蜂巢离特警饭堂、特警宿舍楼较近,被告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马蜂窝的存在不知情,应当认定被告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对校园安全疏于管理,导致马蜂在校园内筑巢而未能采取任何安全防范及警示措施,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而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是百色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的行为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百色市公安局承担。门卫王某明知黄某要去摘马蜂窝,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其授意他人搬来梯子、到其宿舍拿来刀、绳子给黄某作为摘马蜂窝的工具,其对黄某的协助行为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黄某对摘马蜂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摘马蜂窝有可能发生危险和造成损害,但其仍然冒险行事,导致损害发生,黄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死者自行承担70%责任,门卫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百色市公安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门卫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是警察学校门卫,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损害后果应该由公安局来承担,上诉至白色中院。百色中院二审认为,事发当天,是黄某与王某在王某处一起吃饭喝酒过程中提出摘马蜂窝,双方是基于熟人、朋友关系,王某主动提供梯子、绳子的行为属王某个人行为,其给死者提供工具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与百色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无关。据此,百色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门卫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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