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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删除不良记录 银行赔客户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3-07-28    作者:刘德斌律师
因为没有妥善处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游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盗用,在某国有银行长寿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之后游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遂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游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近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向游先生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有人冒充他的身份
事情起于201012月,游先生说,当时他准备办贷款做生意,发现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上,居然冒出不良信用记录。游先生想到2008年的参加一次优惠活动,当时,银行与某公司举办分期付款购电脑活动,游先生参加了活动,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但没有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限于办理分期付款购电脑之用,再复印无效等字样,身份证复印件可能被他人盗用。
根据游先生提供的情况,银行核查后得知,某公司原客户经理傅某,在游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便利,拿到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以游的名义办信用卡,透支10000元,刷卡消费10042元,未按期还款。傅某被公司开除,还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得刑事处罚。
银行没删不良记录
游先生获得清白,他向银行提出,必须删除不良记录。但两年过去,银行并未删除他的不良记录。
游先生痛失一次大好的投资机会:我和几个朋友谈妥个人出资份额,算出来我的分红收益将达42万元。是银行让我痛失了这么多收益,银行必须赔钱!
2012年底,游先生将银行告到长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由行长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经济损失42万元。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开庭审理中,银行将游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删除。
哪有这么的,删除就了事?游先生不买账,坚持要求银行赔偿他原本应该获得的42万收益。
法官认为,生意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且游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仅凭口说,难以确切证明损失。20133月,长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游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游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游先生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向游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游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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