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竟遭妻子打 一月“闪婚”不幸福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1991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5月12日同居生活,之后于1993年8月1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后,被告于1992年3月、1994年2月和1996年1月分别生育大女儿、儿子以及小女儿。原、被告婚后至2009年期间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农历9月,原、被告双方因建新房未订购钢材之事发生口角、打架,妻子陈XX抄起啤酒瓶打伤李XX头部,导致李XX因伤到乐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此后李XX一直在广东打工。
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陈XX不依不饶向原告频发短信七十余条,其内容均为对李XX人身进行谩骂、中伤。
2月13日原、被告双方打工回家后,因一点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引发了原告家与被告娘家的打架纠纷,李XX又因此受到了轻伤。在这一刻李XX在也抑制不了心中的压抑。后李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已生育多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建房预订钢材之事发生争吵,被告打伤原告致其住院治疗,此举对原告造成了伤害。被告自2011年5月后频发短信对原告进行辱骂、中伤,再次给夫妻感情带来伤害,也引发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并导致了夫妻感情不睦,被告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虽自农历2010年9月后离家在广东打工,与被告分居二地生活,但原告主张双方已分居生活满二年以上的证据不足。只要双方在今后相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联系,多给对方包容与理解,多检查自身的不良行为并加以改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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