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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幼儿园擅自招生 幼儿猝死被判赔7万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夫妇从山西老家来到北京,为了赚钱,二人在通州区的一个农村转租了他人的一所“三无”幼儿园。没想到,一名幼儿小勇因身体不适,在放学后突发疾病送医不治。幼儿家长将开办幼儿园的李某夫妇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赵某夫妇于2007年生育了儿子小勇,视为掌上明珠。2011年春,赵某夫妇将儿子送往同村的一所双语幼儿园上学。暑假时,这所幼儿园被转让给了李某夫妇。秋季开学后,赵某夫妇找到了经营幼儿园的李某夫妇,表示由于小勇在2009年曾经做过植入人工耳蜗的手术,因此,希望李某夫妇多多照顾,并每月多交200元的费用。李某夫妇一口应承下来。
  2012年5月的一个下午,赵某夫妇因加班没有按时在五点半去接儿子小勇。小勇遂与另外一名晚回家的小朋友一起玩耍。玩耍中,小勇身体不适突然倒地,值班人员立即将小勇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赵某夫妇。当晚,小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小勇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赵某夫妇痛失爱子,遂将幼儿园的举办者李某夫妇诉至通州法院,索赔40多万元。李某夫妇在法庭上辩称,小勇的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他们无关。而且,幼儿园第一时间将小勇送往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通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赵某夫妇申请对小勇进行尸检,查明死因。经法医单位鉴定,小勇系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慢性气管支气管炎所致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死亡。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二人未经登记注册,亦未按照法律规定配备专业的医师和保健员,擅自开办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勇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小勇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故小勇应自己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法官酌定小勇自身承担8成责任,李某夫妇承担2成责任。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李某夫妇赔偿小勇的父母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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