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幼儿园内致残如何定责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4岁的丫丫就读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一所幼儿园,1月11日,上小班的丫丫在教室用餐时被老师端着的热汤烫伤面部,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烧伤专科收治诊断:丫丫属热液烧伤3%,Ⅱ度,头面部。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丫丫的面颈部创面基本愈合,但面部却遗留下了30平方厘米以上的瘢痕,后经鉴定,丫丫构成了九级伤残。
事后,幼儿园和丫丫的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丫丫的家长将肇事幼儿园告上思明法院。丫丫的母亲诉称,女儿出事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在将丫丫送至医院诊治时水疱已经形成1小时,部分水疱皮剥落,但在门诊医生建议需住院治疗时,幼儿园工作人员却拒绝丫丫住院治疗,直至丫丫的父母获悉赶到医院并坚持要求住院治疗后,女儿才被安排住院。
丫丫的家长认为,由于幼儿园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使女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和痛苦,尤其是面部留下大面积的瘢痕致残,而且对于女性的容貌及心灵将造成严重的创伤,将给幼儿的成长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被告应给予丫丫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幼儿园则辩称,丫丫被烫伤是意外事件,当时是午饭时间,因天气寒冷,汤凉了,老师将汤重新加热正端出来的时候,丫丫上前抱住了老师的腿,导致热汤洒到丫丫脸部,酿成了悲剧。事发后,老师立即用冷水给丫丫冲洗了20分钟,然后送医院治疗。医院认为这种情况应冷敷,因幼儿园不具备专业的烫伤治疗知识,只是冷敷时间不够,而送医院也要一段时间,所以幼儿园对丫丫的处理并无不当。
园方还辩称,其不存在拒绝丫丫住院治疗,而是一直同意用最好的药和技术治疗,幼儿园也没有不赔偿丫丫,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丫丫为幼儿园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幼儿园职工将热汤端进教室时,应预见到热汤可能会烫伤学生,对本应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与教育管理的义务而未尽到该义务,造成幼儿脸部烫伤,并致九级伤残。
被告代理人抗辩称,事故系丫丫搂抱被告职工的腿而导致热汤洒出烫伤丫丫的,且被告在丫丫受伤后对其积极进行了救治,所以认为被告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丫丫作为不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于一种“示好”的依附母性的本能去搂抱保育员,因主观能力和客观方式均不具有相应能力和危害性,所以不构成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对丫丫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其进行了积极救治,也不应依此而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定,被告提供的《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管理手册》及荣誉证书、优秀、先进单位证明与本案事故无直接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综上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丫丫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由幼儿园向丫丫赔偿人身损失1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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