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黄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小区商品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2009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4日管理服务费1360元后,以家中两次被盗,原告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为由,自2010年12月5日起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派人催讨,被告拒绝交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2009年11月18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双方协议中,原告的服务内容不含确保业主家庭财产的安全保障,且被告家中失盗案件尚未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其损失难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故被告以自己家中失盗,拒不按约定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没有理由的,其纠纷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另行处理。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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