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顶高车厢搬水泥,不慎摔伤谁来买单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16日,原告廖保庚等六人在被告聂龙孙所驾驶的赣D28102号货车车厢里为他人卸水泥,在搬运水泥过程中,被告聂龙孙为图方便省力,直接发动车辆将车厢顶起,致使廖保庚与车上水泥同时滑落车下,廖保庚被水泥砸伤。廖保庚受伤后被及时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10368.10元。经医生诊断,廖保庚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入院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及消炎支持治疗。2012年元月4日,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廖保庚的损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关条款规定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人民币。2013年3月5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对原告廖保庚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取钢板螺丝钉内固定费用)根据实际治疗费凭医院正式发票予以认定。事发后,聂龙孙支付廖保庚有关费用5000元,双方为其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廖保庚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聂龙孙的肇事车赣D28102号货车于2011年4月20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廖保庚遂将该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此起事故没有经交警部门处理,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交通事故,而且廖保庚当时人在车厢上,也不属于“车上第三人”,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理赔范围,拒绝理赔。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装满水泥的货车当时停放在道路上,原告廖保庚在卸水泥的过程中与司机聂龙孙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在车厢顶起时被倒塌的水泥推下车厢倒地而砸伤,与上述条款的规定相吻合,故本案构成交通事故。至于当事人索赔时是否提交事故认定书,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廖保庚被倒塌的水泥推出车外摔倒在地而被砸伤,从物理距离上判断,廖保庚已脱离肇事车辆,其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被告人民财保新干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廖保庚的相关损失。鉴于原告廖保庚在车厢被顶起时,亦应知晓水泥可能会倒塌对自己造成伤害,却未主动要求下车规避风险,主观上亦具有过错,对自身的损失应负担部分责任。故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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